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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指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以及虽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已办理报验手续的证明文书。适用于1.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境货物;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3.进口旧机电产品;4.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5.其他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及特殊物品等。
2018年6月1日,海关总署下发的2018年第50号公告(《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生效,全面取消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这意味着,自2018年6月1日起,报关过程中不再需要办理通关单。
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作出修改,删除“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为通关单的取消确立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