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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公司,今年10月份药监局要去我们境外工厂进行现场核查,我司已经提交场地主文件,目前由于场地主文件中涉及到的一些SOP号发生了更新以及其他一些文字性变化,比如“manufacturing lab”生产实验室)变为“manufacturing area 生产区域)。请问: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场地主文件或者变更申请给核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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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提交的现场主文件涉及多处实质变化,可后续提交一份修订说明并盖章确认。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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