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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台类产品进行临床评价时,如申报产品材质为合金(Ti6A4V ),是否可以选择纯材质(TA4)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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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种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如行政相对人能证明铁合金(T6A14V) 基台与纯材质(TA4)基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比对。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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