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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 哪些事项应当向省药监局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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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13145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4-08-19 13:30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如果不涉及生产许可变更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生产条件变化)报告表》;省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生产(含委托、受托生产)产品品种时,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报告表;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拟停产一年以上的,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停产报告;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恢复生产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省药监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相关报告内容及格式详见《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生产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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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19 13:28
更新时间
2024-08-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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