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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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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猪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0-04-20 13:52

  通用名称除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不应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绝对化、排他性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等9项禁止性要求。如“KF2型生理检测仪、体液精确引流装置、KJ-5000型糖尿病治疗仪、玄极治疗仪、强心卡”等名称中涉及的规格型号、夸张绝对化词语、与真实属性不符或未经科学证明的概念等将不得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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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20 13:52
更新时间
2020-04-2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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