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名称应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未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名称的,应提供其使用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GB 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产品配方用量表中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按照GB 26687的命名原则规范命名,可在名称中增加用于区分不同配料、反映复配组成等的限定词,如可标示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矿物质)”“复配食品添加剂(维生素)”“复配食品添加剂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