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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第十二条,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与其创建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适应的数据载体标准,对以其名义上市的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和更高级别的包装或者医疗器械产品上赋予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因此单片产品作为使用单元可以不进行实物赋码,但在国家数据库填写DI数据时,当最小销售单元中使用单元的数量大于1时,需分配给单个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单元产品标识,其目的是将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与患者进行关联。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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