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2187
浏览

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

查看全部 1 个回答

多多猪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上海市
2021-05-01 14:47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两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两个模块分别进行评价,申请人须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风险。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5-01 14:47
更新时间
2021-05-01 14:47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相关问题

终端灭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制备时用具有国家药监局注册的药用注射用水(按照中国药典要求检测并放行),是否可以?
进口有源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外上市时包含多种配置,在中国申报时只选配其中的一部分,是否可以?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胶体金定性(肉眼判读)试纸条产品,增加配套仪器进行定性判读,可以变更注册么?
肋骨板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产品环氧乙烷灭菌后,检测发现产品无菌不合格,这是灭菌不合格吗?
在对申报产品进行安全有效性评价时若涉及与同类产品的比较,应如何选择同类产品?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产品说明书的关注点有哪些 ?
牙科正畸丝类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共用产品线生产,只有部分工器具共用,比如灌装有两套模具,罐子不共用,一些其他器具共用,在限度计算时,及取样时,需要分开考虑不共用的罐子部分吗?
购的用于注射剂产品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按原辅料一样每批进行全检?